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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避税港”金融中心对华投资原因

发布时间:2013-12-5 21:28:43

【本文为柠檬会计创始人张里先生2013年5月发表于《山西大学学报》论文节选,非经许可,严禁复制;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否则定追究法律责任。】


避税港离岸金融中心定义

全球9成以上的跨国公司,通过设立在避税港的控股公司,实现全球范围内的合理避税和国际资本流动。而弹丸之地的避税港,为什么具有如此大的吸引力?

 

避税港,又称国际避税天堂,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为了吸引外国资本进入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对外国人在本国或本地区投资开设的企业不征税,或者只征收远低于其他国家税率的税,从而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不承担或少承担国际税负的特殊有利场所。

 

以避税港之一的开曼群岛为例,根据IMF2010年发布的《小型国际金融中心跨国界投资》,其离岸金融资产总额达到84000亿美元,占全球离岸金融中心总资产184540万亿的45.52%,占当年全球GDP总额619634.29亿美元的13.56%



全球前五大离岸金融中心资产份额比重(2012年


其实这些还只是冰山一角,众多在离岸避税岛中的隐匿的财富并没有被纳入统计,因为资产的隐蔽性正是避税港的重大优势之一。

 

从全球范围来看,避税港主要分布在岛屿国家,以加勒比海地区、欧洲地区、太平洋地区和印度洋地区的部分国家为主,比较典型的代表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群岛、安圭拉、萨摩亚、巴巴多斯、伯利兹、巴哈马、新西兰、英属泽西岛、新加坡等。

 

避税港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上述区域的共性中,我们可以看出其发展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1.  受英国殖民体系影响

作为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的鼻祖,英国曾占据了众多的海外岛屿。依据IMF对离岸金融中心的定义,英国本身即是一个避税港。纵观全球主要的50多个离岸避税港中,70%以上均具有英国殖民地历史背景。由于这些离岸区域,在殖民地时期,没有形成完善的现代化工业体系,在取得政治独立之后,薄弱的经济基础削弱了其财政收入,急需新的财税思路来拓展其营收来源。同时,由于受到英国普通法的影响,其也基本保留了英国的传统法系,故而继承了英国本身的税务制度结构。

 

2.  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良好、地理位置优越

大部分避税港均位于咽喉要道,或靠近高税率国家。如靠近美国的百慕大群岛,其吸纳的美国对外投资款项中,是美国对整个非洲投资总额的1.33倍,由此可见其规模之巨大。而诸如新加坡、斯里兰卡、欧洲的卢森堡和塞浦路斯、太平洋的库克群岛等,均位于交通十分便利的区域。便利的交通,为吸引来源广泛的外资提供了诸多便利。

 

3.  自然资源匮乏,缺乏传统的税收来源

避税港地区大部分属于自然资源极度匮乏的地区,甚至日常消费品也难以自给自足,严重依赖进口。以国际知名的避税港之一的塞舌尔为例,旅游业和渔业为两大经济支柱,工农业基础薄弱,粮食和日用品主要依赖进口。金枪鱼等渔业资源丰富。在学习BVI等区域开展离岸金融和离岸公司注册业务之后,离岸金融业迅速成为该国的第二大收入来源。与塞舌尔相邻的毛里求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通过积极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其离岸金融收入

 

4.  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的促进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和结构变化,伴随着全球范围FDI的兴起,国际上迫切需要寻找新的用来规避各国较高税赋的方式。在这种背景之下,避税港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机会。1968年在避税港离岸中心的存款仅为110亿美元,而1978年已经增加到3850亿美元;截至到20世纪90年代初,全球离岸存款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离岸金融中心的资产数额的增幅与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的增幅基本保持一致。


避税港的模式

根据我国学着的普遍定义,避税港的模式主要分为五种:(1)“免除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模式,亦称“纯避税港”,如塞舌尔、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群岛、巴哈马、伯利兹等。这种模式的国家或地区,税制十分简单,税种较少,仅对本地经营的企业征收正常的税收,而对离岸经营的企业几乎不征收任何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所得、财产税、赠与税等。(2)“免征境外所得”模式,该模式是指仅对利润来自本土的部分征收所得税,而对来自其他地区的利润不征收税收;常见的代表区域包括香港、新加坡、泽西岛、巴拿马等。在这些区域中,以利润来源地作为企业税收征收的标准。(3)“免征某些所得税”模式是指仅对个人所得或公司所得之一征税,而不是二者皆征,此种模式最典型的代表就是科威特。(4)“境外所得适用低税率”模式,这种模式与“免征境外所得模式”较为类似,是指对境外所得按较低的税率征税,比如荷属安的列斯群岛。(5)“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适用低税率”模式是指虽然对所得税和一般财产征税,但税率较低,如列支敦士登、巴林等。

 

避税港金融中心的主要金融体制特征

避税港金融中心的金融体制相当的宽松和自由,极少有金融管制。包括外汇市场、存贷款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等常规的金融市场,基本上都是维持市场化的原则。

 

1. 完全无外汇管制

绝大多数的避税港都不对外汇进行管制,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外汇的留存、结汇及其他用途。部分中国的外贸企业在避税港注册公司来运作贸易的目的之一也是为此。

 

2. 资金进出自由

与外汇管制类似,避税港对企业资金的进出也不加干涉,企业的资金进出完全自由,不受任何限制。

 

3. 成熟和稳定的金融体系,以及专业服务机构支持

避税港金融中心的发展离不开成熟和稳定的政治、经济体制,以及良好的基础设施和众多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开曼群岛截至2008年为止,已有超过148,000境外公司,以及超过584间银行、信托公司、会计师及律师务事务所登记;全世界对冲基金业的80%都注册于此地。

 

同时,避税港内部一般都具有非常成熟的金融体系,境内的存款利率、市场利率均完全遵循市场化,货币当局一般并不干涉。

 

4. 便捷的公司设立、管理体制

主要的避税港地区公司的设立相当自由,一般只要年满18周岁,任何国籍的人士均可注册公司。公司可以只有一位股东和董事,且股东和董事可以为同一人。同时,多数的避税港免除了公司的做帐、审计、报税要求,只需要每年缴纳执照注册费用即可维持公司的存续状态。同时,公司的后续注销、变更等手续也极其简便。

 

正是由于避税港地区的免税(或低税)优势、成立公司门槛低、公司的资金使用完全自由等优势,才促使了避税港地区在最近50年内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对华投资概况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年均增长率超过9.8%,是同期世界经济增长率的3倍多。[5]在我国的经济增长进程中,外商投资(以FDI为主要方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外商投资所带来的制度变迁、生产效率的提升、管理和技术的“外溢效应”等作用,更是无法用经济数字来直接衡量。

 

根据商务部最新发布的《2011年中国外商投资报告》,自2001年以来,以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萨摩亚为代表的避税港地区对华投资保持较快增幅,2010年度来自上述四地的实际使用外资占到全国引进外资总数额的71.30%。由此可见,通过避税港地区对华进行投资是外资进入中国的主要形式。

 

2001-2010年中国FDI来源地(以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百分比计算)

单位 %

地区   年份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香港

35.70

33.90

33.10

31.30

29.80

32.40

37.10

44.40

51.20

57.30

英属维尔京群岛

10.80

11.60

10.80

11.10

15.00

17.70

22.10

17.30

12.50

9.90

开曼群岛

2.30

2.20

1.60

3.40

3.20

3.20

3.40

3.30

2.90

2.40

萨摩亚

1.20

1.80

1.90

1.90

2.30

2.50

2.90

2.80

2.20

1.70

总计

50.00

49.50

47.40

47.70

50.30

55.80

65.50

67.80

68.80

71.30

资料来源:商务部外贸统计

 

2010FDI来源地中(以实际使用外资的金额来计算),来自香港的比重达到57.30%,占到四个避税港区域总投资的80.36%;由此可见,通过避税港区域对华投资中,又以香港为主要中转站。香港长期位居内地吸引外资来源地之首,尤其是自2007年以来,保持了高速增长,占到内地引进实际外资利用总额的50%左右。

 

避税港地区对华投资中,以制造业为主要目标产业;其中制造业以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业、电气机械及器材业、通用设备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业为代表。在2010年度,上述五大产业所吸收利用的实际外资数额,分别占到外资吸收利用总数额的17.0%11.2%7.0%6.9%6.6%

 

根据商务部2001-2010年的外资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来自香港的外资制造业累计投资项目75313个,实际港资额为1433.3亿美元,分别占全国同期的57.8%50.2%。主要行业集中在纺织、鞋帽、通讯器材等,近年来服务贸易也有较大的增幅和持续的发展;而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外资主要集中在集成电路制造业、软件制造业和移动电话制造业;开曼群岛的外商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移动电话制造业和软件制造业;来自萨摩亚的的外资主要集中领域也以电子和通讯设备制造业、集成电路制造业和计算机制造业为主。

 

避税港金融中心对华投资的原因分析

从前文中我们可以看出,通过避税港金融中心来实现对华投资是我国FDI的主要形式。其实在每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中,有一部分是真正的外资,而有相当一部分是“假外资”,即实际资金来自中国大陆的居民或企业,“假外资”主要就是依靠避税港来完成对华投资的。

 

我们分两种情况来分析避税港对华投资的原因,即:真正的外资和国内的企业或居民的“返程投资”。

 

外资企业或外国居民通过在避税港设立公司,然后投资中国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理避税:这是外资企业或外国居民设立避税港公司的主要原因。由于多数避税港地区几乎不征收离岸公司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或不对境外所得征税或征收较低的税率。实现合理避税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在避税港设立控股公司,进而由该控股公司实现对华投资,这样来自中国的股息收入和红利收入在汇回控股公司之时,可以规避母公司所在国的的企业所得税。同时,截止20136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99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6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香港设立的公司投资大陆可以享受“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 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的股息优惠政策,以及对于利息“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的利息税收优惠政策,这两项政策一般都低于中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避免双重征税”中所约定的税率。所以,相当数量的外资公司通过设立香港公司,进而投资中国之目的就在于利用大陆和香港直接的税务互换协议,享受香港公司和澳门公司所应该享受的税务优惠。(2)通过设立在避税港的中间平台,实现“两头在外”,进而把正常的利润转移至避税港公司,实现免税或避税。具体来说,当制造公司和销售公司都在高赋税国家时,通过成立避税港公司,由制造公司向避税港公司以接近成本价销售产品,再由避税港公司向销售公司以高价销售产品,把中间的主要利润截留在避税港公司,进而获得税务优惠。

 

(二)增加外资创业资本退出流动性,规避部分行政审批和制度管制。我国目前对外商进入和退出的限制依然很多。比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9]因此,当企业的登记事项做出重大变更之时,或外方退出时,都需要向相关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做出申请,经过批准之后,才能正式生效。而如果通过设立在境外的避税港公司来控股,那么在涉及外资退出之时,只需把避税港公司的相关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即可。而国内的合资公司,名义股权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完全规避了国内的审批、变更手续。增加了创业资本退出的灵活性和便利性,进而规避了国内相关审批手续,也是外资企业设立避税港公司投资中国的重要原因。比如2006年被高盛收购的双汇,就是由美国高盛集团和鼎晖中国成长基金共同设立的香港罗特克斯有限公司而执行收购的。


那么为什么内资企业或居民通过设立避税港公司进而对国内进行投资?其实这本质上就是“返程投资”了。“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三)便于海外上市安排。内地企业在境外上市无非就是直接上市或间接上市,而如果直接上市的话,就表示企业以自己在大陆工商系统注册的主体名义申请海外上市,这将会面临非常复杂的手续和程序。主要的流程包括境内企业重组、行政审批以及境外上市申请,单单企业重组和行政审批方面,就包括了股份制改制、尽职调查(包括土地评估、房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律)、向商务部门申请审批(包括商务主管部门、外管局、证监会等部门)等等。手续之繁琐、成本之高昂,非广大中小企业所能承受。

 

而间接上市的话,是指内地企业通过注册境外离岸公司,由该离岸公司控制国内的主体公司,然后实现该离岸公司上市,实现类似于内地公司间接上升的一种“曲线”方式。由于国内上市实行的是“审批制”,政府的公权力占据主要决定性地位;而以美国、香港、英国等海外主要的证券交易市场均实现“注册制”,只要企业符合上市要求就可以挂牌上市;因此,间接上市对急需融资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低成本、简便快捷的上市途径。

 

再者,内地公司通过收购海外壳公司,在资产注入和股权收购的过程中,常常涉及错综复杂的股权变更。由于避税港公司对公司信息的披露要求很低,对公司的管理较为宽松,这客观上降低了公司通过壳公司上市交易的复杂程度;同时,避税港地区一般所提供的保密性,也满足了部分内地企业的要求。

 

事实上,由于国有企业一般并不允许通过在境外设立避税港公司的方式来上市,而民营企业一般不受限制。所以我国在海外上市的内地民营公司,基本上都是以在避税港注册离岸公司的方式上市的,比如新浪、网易、众品食品、完美世界等。

 

避税港金融中心对华投资的未来展望

避税港离岸金融中心,其持有的全球离岸资产超过每年全球GDP13.56%;如此庞大的金融中心,其本质就是贸易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必然产物,在促进全球贸易发展和资本流动方面也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纵观几十年的经济发展,外资对中国经济腾飞的促进作用不言而喻。从2001-2010年外资来源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来自避税港地区的外资始终占据我国实际引进外资总数的50%以上,而且近年在其他非避税港地区的外资数量呈现下降趋势之时,来自避税港地区的外资依然保持一定的增幅。这也从正面显示出避税港型金融中心的生命力和重大价值。

 

然而,避税港型金融中心对全球范围的税务冲击也日益受到广泛的关注。国际上也在采取种种措施,阻止资本进一步流向避税港地区。而对我国来说,众多内陆企业通过购买避税港壳公司,间接上市的模式也在逐步受到监管部门的管制。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对内陆企业的返程投资的监管进入了更加明确、更加有效的阶段。

 

在我国的改革开放面临新的攻坚阶段之时,惟有开展多方面国际税收协作,强化对离岸金融中心监管,适度限制有关机构在内地开展离岸金融服务和避税服务,放松资本流动和外汇的管制,便利企业跨国经营,才能从跟不上减弱外资或内地企业普遍通过避税港地区对华进行投资的格局。




参考资料

[1] 国家税务总局,孙毅敏 演讲

[2] 曹秀娟 华南理工大学 硕士论文

[3] 何光辉、杨威月:《避税港离岸金融中心经济亟待转型》,载《外国经济与管理》2003年第12期,第32页。

[4] 张富强 孙钰明 《国际避税港的六大模式》 载于、《涉外税务》2003年第10期,第43-45页。

[6] 2011中国外商投资报告》,P10

[7]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8] 比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针对股息征税的条款为:(一)如果该受益所有人是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0%选举权股份的公司,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10%; (二)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15%。针对利息征税的条款为:如果收款人是该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再比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针对股息征税的条款为:(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该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合伙企业除外),为该股息总额的5%;(二)在其他情况下,为该股息总额的10%。针对利息征税的调控为:如果收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0]《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