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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新规,个人海外资产受监管

发布时间:2014-1-21 12:18:35

柠檬会计总经理张里认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旨在规范中国居民海外投资和海外资产的管理。国务院于2013年11月9日修订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遵循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新标准[1],是我国增强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的重要举措。《办法》被外媒[2]认为是中共严惩腐败的一系列新法规和政策中的一环,旨在监督官员和企业高管的海外资产,控制海外隐匿财产、资金外流的趋势。下面是柠檬 会计对《办法》的简要分析。

一、 自然人申报主体不局限于中国公民

《办法》第三条对“中国居民”进行了界定:(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该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以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3]为基本条件,而不区分国籍。也就是说,除了中国公民[4]以外,外国人、已经取得他国国籍或者拥有他国永久居留权(如持美国绿卡者)(以下简称“中国移民”)但是长期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个人也需要申报海外金融资产和负债。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境内的机构,包括企业、事业法人甚至中国国家机关、团体以及部队都在本《办法》的监管范围之内。


另外,《办法》第七条[5]将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6]也纳入申报主体范围。也就是说,不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外国人、中国移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各类经济往来[7],包括商品的买卖、服务的提供与使用、捐赠与受赠,不论是用人民币还是外币计价结算,都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对于有移民计划的中国公民来说,一些海外投资或者移民项目本身便是投资行为,因此,根据《办法》用于海外投资和移民过程的金融资产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

此次调整的申报范围扩大。 包括自然人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如需了解最新动态,欢迎和柠檬会计取得联系。服务热线:4008-837-365!


二、 申报范围扩大,包括自然人对外金融资产、负债

《办法》第二条[8],在原来的申报范围“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基础上增加了“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9]、负债[10]状况。”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人财富增加,个人海外投资、移民数量也不断增长。《办法》实施后,中国居民个人购买和持有海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个人的境外存贷款,个人购买海外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等都纳入了申报范围。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11]


三、 《办法》对中国居民个人主要采取间接申报原则

《办法》对中国居民个人主要采取间接申报的制度规定。根据《办法》第八条[12]的规定,中国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间接申报交易内容。对于居民个人金融资产,近年来,中国居民个人主要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13]制度(QDII),进行对外金融投资。对该类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数据主要通过QDII托管银行进行间接采集。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尚无关于中国居民个人主动申报对海外金融资产的要求。[14]目前,未出台《办法》的实施细则,但作为制定机关的国家外汇管理局[15],将会视形势发展出台相关细则。目前,根据《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6]的规定,对中国居民个人不申报的处罚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美国于2010年3月18日通过的《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就规定了对美国人的海外投资的税收征管,防止美国人通过海外账户逃避纳税。俄罗斯2012年底通过的反腐败法案就明确禁止俄罗斯的公务员、国家官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拥有海外资产。在政府监管公民海外资产的国际环境下,我国政府近两年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法规。值得关注的是,2013年12月29日,中组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包括:配偶子女移居国外、从业、个人收入、房产、投资等。在《决定》颁布一个月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就相应颁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另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我们理解,该条文的含义在于外管局将不会主动向反贪、反洗钱、税务等部门提供数据,但是一经前述部门要求,根据相关法规,外管局仍有义务提供数据。


总之,各国对于公民海外资产的监管已成为全球性趋势。对于拥有海外资产的个人来说,在进行跨境交易时理解相应的监管法规将至关重要。



[1] 《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

[3]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长期居住以一年以上为标准。

[4]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总说明,实践中,可按照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是否为中国居民。

[5]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七条,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6]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总说明,中国居民以外即为非中国居民。

[7]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答记者问,原则上,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类经济往来,及由此产生的金融资产负债情况,不论是用人民币还是外币计价结算,都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其中,居民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机构;非中国居民既包括境外个人,也包括境外机构。经济往来指与经济相关的所有收入与支出,包括商品的买与卖、服务的提供与使用、捐赠与受赠、各类金融投资与被投资等活动,其强调的是活动发生时的流量情况。由此产生的金融资产负债指金融投资与被投资活动发生后的债权债务情况,其强调的是存量情况。

[8]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二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9]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对外金融资产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拥有的金融资产,包括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存款、发放贷款及各类应收款等

[10]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对外负债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承担的负债,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吸收存款、接受贷款及各类应付款等

[11]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三条,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12] 《国际统计收支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1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答记者问,“近年来,我国居民个人主要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QDII),进行对外金融投资。对该类投资活动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存量数据主要通过QDII托管银行进行间接采集。目前,外汇局尚无关于居民个人主动申报对外金融资产存量的要求。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拥有的对外金融投资渠道将更加广泛,金融资产规模也将不断增长。为有效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新《办法》首先从完善制度着手,明确了境内居民个人申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义务。将来会视形势发展,本着抓大放小、尽可能减轻申报负担的原则出台相关细则。”

[15]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