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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热点问题透析

发布时间:2014-2-9 17:00:09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做差额征税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规定,实施差额征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企业需先办理差额征税项目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差额征税扣除企业资格认定表(融资租赁企业);
2.下列资质证明材料之一:
(1)由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2)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资质证明及注册资本金达到1.7亿元的证明材料;
3.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合同(首次申请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做差额征税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规定,实施差额征增值税的其他企业需先办理差额征税项目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差额征税扣除企业资格认定表;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境内单位支付的国内运输费用和手续费等是否可以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向境内单位支付的国内运输费用和手续费等均不得扣除。


 柠檬会计提醒您:纳税人当月发生新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可在发生业务的当月,带合同复印件或汇总清单等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文书受理窗口做补充备案登记即可。


四、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支付给国内运输企业的运输费用,以及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支付给国内运输企业的运输费用不得扣除。
“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扣除。
 
五、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做增值税免税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2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做增值税免税备案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代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首次申请提供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每月新增合同在递交申报资料时递交合同复印件或汇总清单,清单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每笔合同对应的合同名称及编号、服务接受方名称、合同价款或者计价标准、合同有效期、服务发生地或运输起运地、合同签订时间等);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2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应“按次备案”,但备案资料中提到,纳税人应提交“代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首次申请提供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每月新增合同在递交申报资料时递交合同复印件或汇总清单”。
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纳税人发生首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应按规定进行备案,以后每月新增合同时无需填写备案表,只需在申报时递交合同复印件或汇总清单即可?
答:如纳税人当月发生新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可在发生业务的当月,带合同复印件或汇总清单等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文书受理窗口做补充备案登记即可。
 
七、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既符合差额征税的规定,也符合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这两者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答:差额是代理业纳税人确认销售额的方式,与免税优惠无直接关系;销售额确认后属于免税代理费范围的,纳税人可以进行税收优惠备案并享受免税。
 
八、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差额征收方式确认销售额后,如果同时满足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在填写《货物和劳务税优惠政策附列资料》时,“减免销售额”应按销售额全额还是差额扣除后的金额填写?
答:按差额扣除后的金额填写,与申报表主表相关的免税栏目相对应。
 
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若“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从委托方处取得收入合计10000元,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运输费用为8000元(已取得国际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费用发票),实际收入为2000元。请问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哪个金额向委托方开具发票?在不享受免税优惠的情况下,又应该按照哪个金额向委托方开具发票?
答: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下,按10000元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如放弃享受免税优惠的情况下,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运输费用8000元应开具应税普通发票,其服务收入2000元可选择开具应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委托境内某船舶运输企业提供了国际海洋运输服务,并向船舶运输企业支付了国际海洋运输费用,请问船舶运输企业为什么不能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应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否可以按照差额征收增值税?
答:不可以。
 
十二、增值税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13年第四季度开具蓝字发票的销售额8万元,当季度开具了5万元红字发票冲减第三季度的销售额,冲减后销售额为3万元,请问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区分所冲减的销售额在以前季度是否享受过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此情况无需区分所冲减的销售额在以前季度是否享受过免征增值税优惠,只要冲减后当季度销售额低于6万,则可以享受免税。
 
十三、某增值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10月10日在国税网站申报缴纳了第三季度增值税,10月30日纳税人登录国税网站,发现网站提示其存在欠缴税费的记录,欠缴的项目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请问是什么原因?
答: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深地税告〔2013〕8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不含专业市场代征商户),在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代征个人所得税。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纳税人,以及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已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的个体纳税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不代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