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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小型公司无需递交审计报告

发布时间:2015-4-6 15:11:52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以及税务局安排,任何香港公司均需按时填写“利得税税表”、并在提供该税表之时,附加以下材料作为证明:

(1)该评税基期内经签署证实的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根据香港或外地法律规定制备的核数师报告书和综合损益表;
(2)说明如何算出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的亏损)的计算表与有关附表;以及
(3)载于〔附注及说明〕内的其他文件及资料。

针对小型公司,香港税务局另有说明:小型法团在递交报税表时无须一并提供已备妥的佐证文件。不过,纳税人须清楚明了此等证明材料仍须于填写报税表前制备妥当,而且本局可随时按情况要求纳税人提交。

这表明,小型公司可以在递交税务报表之时,不递交“审计报告”,但小型公司仍然需要准备该审计报告。在税务局督查要求提供该审计报告之时,仍需提供。

■ 小型公司的认定标准
根据香港税务局认定标准,小型公司是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
1、纳税年度总收入不超过2,000,000港币(这是最常见、最重要的认定指标);
2、没有因使用在《税务条例》第15(1)(a)、(b)或(ba)条所列举的知识产权而付款予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不论该款项是已支付或应累算;
3、没有根据《税务条例》第20AE条的推定应评税利润;
4、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没有包括任何得自《税务条例》第14A(4)条所定义为「短期债务票据」或「中期债务票据」的利息、利润/亏损;
5、无根据《税务条例》第49(1)或49(1A)条所指明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申索税务宽免;及
6、未有就该课税年度取得任何关于你的税务事项的事先裁定。

■ 小型公司报税的常见问题
1、如果是一家小型法团而无须把财务报表及核数师报告书连同报税表一并递交,可否先完成税表,再交给审计师核数?
答:不可以。小型公司也必须在填写报税表前制备财务报表、核数师报告书及计算表等文件。

2、如公司是一家小型法团,应怎样填写税表第 7.1.1 项的核数师名称?
答:应根据实际情况,填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核数师事务所的名称。

绝大多数的国内代理普遍以为公司营业额低于200万港币,则无需出具审计报告。实则是完全错误的概念和理解。正如柠檬会计官网所描述,因为香港税务局已经明确表明,所有的公司都需要做帐、出具报表和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和会计师意见附于税表中,作为“证明材料”。而小型公司惟一不同之处在于,其无需将公司的“审计报告”递交与税务局,只需将税表填写完备返回税局即可。但若日后税务局督查要求提供该审计报告之时,小型公司仍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