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B条,香港税务局局长应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291AA 条有权提出申请将一间私人公司注册撤销的人之要求,可发出书面通知不反对撤销该公司的注册。而由税务局长所签发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乃公司注销必经之流程。柠檬会计总结如下关于《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供申请者参考:
■ 申请人资格
1、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付上授权书),或2、该公司的提名人(付上提名书)■ 申请《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方式申请人需向税务局局长提交以下文件:1、按照税务局要求的格式填写的《税务局1263号表格》2、缴纳税务局商业登记处注销费用(无论注销是否被批准,该费用一概不退还)■ 申请《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所需时间通知书将会于申请人在呈交有效申请书并缴交有关费用后的 21 个工作天内发出。若公司没有未完成的税务事宜及未清缴的税款,则税务局局长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否则,局长会发出通知书,列明该公司尚未完成的事宜或未清缴的税款。当该等事宜经办妥或税款清缴后,申请人可填妥通知书的下方部分,呈交本局要求重新考虑申请,而无须再次缴付申请费。■ 获取《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条件1、公司从未开业或已停止营业;2、公司将不会开始 / 重新营业;3、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货、物业及证券;4、公司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印花税、商业登记费及与该等税项有关的罚款及法庭费用;5、公司没有在税务条例下尚未完成的责任,包括未交回税务局已发出的报税表、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公司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但未收到有关年度的报税表;6、公司没有尚未回复税务局所发出的任何查询;7、公司的评税没有尚未完结的反对或上诉。该公司若不符合以上任何条件,将不会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鉴于注销工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柠檬会计建议您注销之前最好咨询专业服务机构,以防止出现纰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