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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香港公司利得税?

发布时间:2013-11-14 16:16:34
利得税是香港的最主要税种。依据香港税务局的统计,2012/13年度税收为2,421亿元,较上一年度轻微增加38亿元。在收取的税款总额中,利得税及薪俸税合共占72.7%。利得税是香港的最主要税种。依据香港税务局的统计,2012/13年度税收为2,421亿元,较上一年度轻微增加38亿元。在收取的税款总额中,利得税及薪俸税合共占72.7%。同时,香港公司利得税的征收又以其“地域来源”而知名,即来自香港本地的或与香港有关的业务则需较难利得税,反之无需较难。本文由柠檬会计特别整理,为您全面、深入了解香港公司利得税提供完备的材料。

■ 香港利得税课税范围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是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分,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

■ 香港利得税应纳税利润
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的亏损)指任何人士在评税基期内依照《税务条例》第 IV 部的规定所计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纯利(或蒙受的亏损)〔售卖资本资产所获利润(或所蒙受的亏损)除外。〕

■ 香港利得税评税时间基期
评税基期为以下期间之一:
(1)截至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止的一年;
(2)如年结并非于3月31日截结,则为在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止一年内终结的会计年度;
(3)如帐目以农历结算,则为在有关课税年度终结的农历年;
(4)如开始或停止业务,或更改结帐日期,则为根据《税务条例》第18C条、18D条或18E条规定的特别期间;
(5)如属新开业务,倘有关期间的帐目尚未制备,则可依照该期间帐目的分摊利润来计算出应评税利润;或
(6)如属停止业务或转让业务,则在下述情况下会采用特别规则来处理:
若业务并未停止,但全部或部分已转让或交予别人经营;
若业务在1974年4月1日以前开业而在1979年4月1日或以后停业。

■ 香港对利得税的豁免
应评税利润并不包括以下项目的款项:
(1)已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所分派的股息;
(2)从其他应课利得税人士所收取的已课税利润;
(3)储税券利息;
(4)根据《借款条例》(第61章)或《借款(政府债券)条例》(第 64 章)发行的债券所派发的利息及所获得的利润;或从外汇基金债务票据或多边代理机构港币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息或利润;
(5)从长期债务票据 所得利息收入及利润;及
(6)就指明投资计划收取或应累算的任何款项,而收取或应累算该款项的人士为:
  --就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 104 条获认可为集体投资计划的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类似的投资计划应课利得税的人;或
  --就任何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类似的投资计划(如局长信纳该基金、信托或计划是真正的财产权分散的投资计划,并且符合一个在可接受的规管制度下的监管当局的规定)应课利得税的人。

任何人士可就以下项目的款项获豁免缴付利得税:
(1)在香港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赚取的利息(在 1998 年 6 月 2 2日或之后所累算的),但不包括财务机构所收取或累算归予财务机构的;及
(2)由 2009/10 课税年度起,人民币国债的利息和利润。

■ 香港对利得税的扣除
可扣除的开支包括:
一般而论,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

在计算香港分行或附属公司的利得税时,如总公司将部分可扣除的行政费用转帐,则此项转入的费用也可予以扣除,但亦只限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基期内用以赚取应评税利润的部分。

不可扣除的开支:
在计算应评税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得扣除:
(1)家庭或私人开支及任何非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花费的款项;
(2)资本的任何亏损或撤回,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或任何资本性质的开支;
(3)根据保险计划或弥偿合约而可得回的款项;
(4)非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占用或使用楼宇的租金或有关开支;
(5)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种税款,但就支付雇员薪酬而已缴付的薪俸税除外;
(6)支付予东主或东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属合伙经营)的薪酬、资本利息、贷款利息或在《税务条例》第16AA条以外,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作出的供款。

建筑物翻修开支
任何人士,可将因翻新或翻修商用楼宇而招致的资本开支,由实际支付该笔款项的评税基期开始,分 5 年作等额扣除。

购置用于制造业的机械及工业装置开支,以及购置电脑硬件及软件开支,这类开支可在招致该开支的评税基期内整笔扣除。

购置环保设施开支
(1)购买环保机器:由2008/09课税年度起,这类开支可在招致该开支的评税基期内整笔扣除。
(2)购买环保装置:由2008/09课税年度起,这类开支可在招致该开支的年度起计连续五年内,每年获扣除该笔开支的20%。
(3)购买环保车辆:由 2010/11 课税年度起,这类开支可在招致该开支的评税基期内整笔扣除。

折旧免税额
(1)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免税额:
初期免税额:建造成本的 20%;
每年免税额:建造成本的 4%;
在拥有权终止时,则获给予「结余免税额」或征收「结余课税」。
   
(2)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免税额:
每年免税额: 建造成本的4%;
在拥有权终止时,则获给予「结余免税额」或征收「结余课税」。
   
(3)机械及工业装置
初期免税额:资产成本的 60%;
每年免税额:按资产的递减价值计算。折旧率由税务委员会规定,分别是10%、20%及30%。每年免税额折旧率相同的资产,会列入同一「聚合组」内计算。
如纳税人结束业务,而该业务并无人继承,可获给予「结余免税额」。如在任何年度,变卖一项或多项资产的收入,超过此等资产所属「聚合组」的合计递减价值,则须征收「结余课税」。

■ 香港利得税对捐款的扣减
捐赠给已获认可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项,可获准扣除。但规定捐款的总和须不少于$100及不超过经调整后但未扣减捐款前的应评税利润的35%(2003/04至2007/08课税年度则为25%)。

■ 香港利得税利得税税率
(1)一般税率(适用于2008/09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公司:16.5%
  法团以外的人士:15%

2)特惠税率: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润或利息收入,以及专业再保险公司的离岸业务所得,其税率为一般税率的一半。


所有的纳税人,不论其居住地或注册地,一律按法团或法团以外的人士的税率纳税。但是,任何年满18岁或未满18岁而父母双亡的香港永久居民或临时居民,均可选择按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计税,以减轻将利润及收入全部以标准税率计税时的负担。当采用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税款较分别以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计税的税款为低时,纳税人将可透过该选择得到税务宽减。


■ 香港利得税对亏损的处理
于某一课税年度所蒙受的亏损,可予结转并用以抵销该行业于随后年度的利润。但经营多于一种行业的法团,则可将某一行业的亏损用以抵销另一行业的利润。对于实施优惠税率征税的收益或利润,计算其盈亏在抵销其他收益或利润时,会作出相对的调整。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计税的人士,如蒙受任何营业亏损,可在入息总额内扣除营业亏损。

■ 香港利得税暂缴缴纳
缓缴暂缴税申请书必须在以下期间内送交税务局:
在缴付暂缴税限期前28天;或
在缴付暂缴税通知书发出日期后14天内;
以较迟者为准。

如你的暂缴税款是分两期缴交,而你在限期前已缴交了第一期税款,你仍可申请暂缓缴交第二期的全部或部分税款,但必须遵守税务条例订明的申请限期和理由。

■ 反避税条款
(1)《税务条例》第 61 条订明,凡评税主任认为,导致或会导致任何人的应缴税款减少的任何交易是虚假或虚构的,或认为任何产权处置事实上并无实行,则评税主任可不理会该项交易或产权处置,而该名有关的人士须据此而被评税。
(2)根据《税务条例》第 61A 条,任何在 1986 年 3 月 13 日之后达成的交易,如该项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使有关人士能够获得税项利益,则助理局长须评定该有关人士的税项,犹如该项交易并未曾订立或实行一样;或以助理局长认为适合的其他方式评定,用以消弭从该项交易中所获得的税项利益。
(3)《税务条例》第 61B 条是用作限制利用亏损法团以避税的做法。此条款是针对将有累积亏损的法团售予在业务上获得利润的法团的情况。亏损法团的拥有权一旦变更,新股东可将获利的业务拨归亏损法团,利用累积的亏损去抵销所得的利润。若税务局局长信纳股份拥有权改变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为了利用累积亏损余额而获得税项利益时,税务局局长可以根据这条款拒绝以亏损抵销利润,从而限制此等避税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