柠檬知识专栏

深圳税务知识专栏
当前位置: 首 页 > 柠檬知识专栏 > 深圳税务知识专栏

深圳市国、地税联合办证业务规程

发布时间:2014-1-20 23:19:14

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依法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税务系统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深圳市国税局和地税局特推行国税和地税联合办证制度改革


一、联合办证业务范围

联合办证业务范围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包括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首次税种核定、变更税务登记(含跨区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证件遗失处理、验换证管理。


国地税联合推行税务登记证制度改革将会切实降低创业者的负担(柠檬会计)


二、联合办证业务规则

(一)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应填写《设立税务登记申请》,向受理机关申请设立税务登记,按统一要求提供或交验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受理机关应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信息属于监控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先受理其税务登记,按规定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并进行税种核定,暂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向纳税人开具《税务登记证件受理回执单》。

信息监控范围及其解除程序如下: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列入信息监控范围。

受理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办理非正常户解除手续。监控解除后,受理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信息因被盗用而列入非正常户信息监控范围的,纳税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公安机关开具的报警回执报受理机关。凡提供公安机关报警回执的纳税人,可暂不办理非正常户解除,受理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报警回执资料由税务登记岗做影像处理。

2.通过公民身份证核查系统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比对,结果不符的列入信息监控范围。能够通过二代身份信息验证仪器当场验证其证件真伪的,不列入信息监控范围。零散税收纳税人以及纳税人持护照等其他非居民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的,暂不进行身份信息比对。

列入身份信息比对不一致监控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告知纳税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监控解除后,受理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户口本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由税务登记岗做影像处理。

逾期登记的纯国税户应在国税受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逾期登记的纯地税户应在地税受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

扣缴义务人登记由国、地税分别办理,不纳入联合办证业务范围。纳税人有房屋、车船、土地的,需就这些财产单独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源登记。


(二)首次税种核定。受理机关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的同时,应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分别核定纳税人在国、地税管辖的税种。

纯国税户核定税种包括属国税管辖的全部税种;纯地税户仅核定属地税管辖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管辖其他税种暂不核定;国地共管户核定税种包括属国税管辖的全部税种和属地税管辖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辖的其他税种暂不核定。

税种变更业务由国、地税分别办理,不纳入联合办证业务范围。


(三)变更税务登记(含跨区迁移)。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向受理机关申请变更税务登记,按统一要求提供或交验有关证件、资料。

为保证纳税人国、地税基础信息的一致性,原通过各自核心征管系统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业务时,受理机关应先在联合办证平台比对纳税人在国、地税征管系统的基础信息,再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具体项目。比对规则如下:

对税务登记的关键字段信息比对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填写《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基础信息比对确认表》(附后,此表中的项目均为关键字段,此表中未列明的项目为非关键字段),并盖章确认。若纳税人确认国、地税任何一方信息为准确的,不需要提供其他附件资料;若纳税人认为国、地税信息均不准确,需要另外填写确认的,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提交资料的具体种类按照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资料执行。对税务登记的非关键字段信息比对不一致的,该字段以国税信息为准;国税无信息的字段,以地税信息为准。是否属于关键字段信息,由国、地税局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判定,并明示在联合办证平台中。

通过联合办证平台实行信息比对的纳税人,受理机关应收回其持有的全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含原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换发统一更新后的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注册地址变更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跨区迁移)的,除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均可在全市国、地税任一受理机关办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跨区迁移由纳税人迁出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注:跨区迁移是指纳税人跨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包括特区内各区国税局、特区外各国税基层分局之间变更)。国税局原适用的跨区迁出、跨区迁入业务取消。

因经营范围变更,纳税人由国地税共管户变更为纯地税户,需在国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原由国税发放的税务登记证由受理机关收回;纳税人由国地税共管户变为纯国税户,需在地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原由地税发放的税务登记证由受理机关收回;纳税人由纯地税户变为国地税共管户,需向受理机关申请办理国税税种核定手续;纳税人由纯国税户变为国地税共管户,需向受理机关申请地税税种的核定手续。

受理机关应严格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编制规则,办理纳税人识别号变更业务,确保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的统一性和唯一性。

纳税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信息时,属于信息监控范围的,按规定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件暂不发放,待纳税人解除监控后再予发放。

信息监控范围及其解除程序如下: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列入信息监控范围。

受理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办理非正常户解除手续。监控解除后,受理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信息因被盗用而列入非正常户信息监控范围的,纳税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公安机关开具的报警回执报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岗待纳税人提供公安机关报警回执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通过公民身份证核查系统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比对,结果不符的,列入信息监控范围。能够通过二代身份信息验证仪器当场验证其证件真伪的,不列入信息监控范围。纳税人持护照等其他非居民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的,暂不进行身份信息比对。

列入身份信息比对不一致监控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告知纳税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监控解除后,受理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户口本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由税务登记岗做影像处理。

逾期变更的纯国税户应在国税受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逾期变更的纯地税户应在地税受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注销税务登记。纯国税户应在国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纯地税户应在地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国地税共管户应分别向国、地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的先后顺序如下: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国税注销登记;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国地税共管户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

通过联合办证平台发放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其证件应在联合办证平台上缴销。


(五)税务登记违章处罚。对于简易程序的处罚, 国、地税应按照“谁受理、谁处罚”的原则和统一的简易程序处罚标准,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同一违章行为经一家税务机关处罚后,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处罚。税务登记违章处罚在国、地税各自核心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处理。


(六)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向受理机关报告,如实填写《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做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受理机关申请补发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证件。对申请补发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受理机关应收回纳税人持有的其他全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含原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


(七)税务登记验、换证。税务登记验、换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由国、地税共同组织实施。 


三、联合办证工作流程

联合办证业务实行以下工作流程:国、地税受理机关前台审核资料、简易录入、发放证件、违章处罚;快递公司统一配送资料;深圳市国税局信息中心补录数据、二次校验、扫描纸质资料、发布影像系统、打包归档。资料管理的具体工作要求详见《国地税联合办证影像处理工作规则》。


四、联合办证附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联合办证业务提交的资料均为一式一份,各受理机关和纳税人不再留存。


(一)设立税务登记

1.单位纳税人(适用各类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供)

6)总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

7)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

8)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总机构提供,无分支机构的不需提供)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提供)

11)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

12)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


2.个体经营纳税人(适用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


3.临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无此资料的纳税人不需提供)


临时纳税人范围: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纳税人名称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地址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经营范围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变更注册资本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4)新章程(复印件)


6.变更投资方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4)新章程(复印件)


7.变更注册类型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新章程(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内资企业变外资企业提供)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内资企业变外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提供)


8.变更工商注册号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9.变更经营期限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10.增加分支机构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总机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4)分支机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11.其他变更事项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三)遗失税务登记证件需提交的资料: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


(四)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需提交的资料:

1.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纳税人书面申请


五、联合办证办理时限

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有关证件、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在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结。


六、联合办证简易程序处罚标准

税务登记

违章行为

具体行为

处罚标准

处罚权限机关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含个人) 以外的纳税人

规定期限后30天以内(含30天)办理税务登记。

200

办理税务登记的窗口单位

规定期限后3190天(含90天)办理税务登记。

600

规定期限后91天以后(含91天)办理税务登记。

900

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纳税人

规定期限后30天以内(含30天)办理税务登记。

20

办理税务登记的窗口单位

规定期限后3190天(含90天)办理税务登记。

40

规定期限后91天以后(含91天)办理税务登记。

45

说明:逾期办理税务登记、逾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两类违章信息由系统自动登记,并已在简易处理程序中固化了处罚标准,需要进行一般程序处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纳税人识别号及税务登记证字轨号的编制规则

国、地税使用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税务登记证字轨号编制规则。


(一)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编制规则

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其中,行政区域码统一为440300。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企业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编制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二)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编制规则

个体经营纳税人识别号统一使用15位或者18位的业主身份证号码。个体经营纳税人经营多个场所的,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在其身份证件号码后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0102、……、99”。 

 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440300)加组织机构代码。

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外籍或港澳台身份证等个人身份证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多个场所的,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在其身份证件号码后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0102、……、99”。  


(三)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编制规则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非居民)、应领取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照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同单位、个体经营纳税人识别号编制规则。

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个体经营纳税人的编制规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440300)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四)凡个人身份证件出现“*-、(、)、[ ]”等标点符号(不包含英文字母)的,编制纳税人识别号时一律删除。但在录入税务登记基本信息等其他有关信息时,应据实录入。


(五)税务登记证字号统一为:深税登字××号。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人基础信息比对确认表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地税纳税编码:

 

国税信息

无误打√

地税信息

无误打√

信息更正

税务登记表类型

 

 

 

 

 

纳税人名称

 

 

 

 

 

主行业

 

 

 

 

 

行业明细

 

 

 

 

 

登记注册类型

 

 

 

 

 

总分支机构标志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者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临时登记

类型

 

 

 

 

 

批准设立机关类别

 

 

 

 

 

证照号码

 

 

 

 

 

开业(设立)日期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联系电话(注册地址)

 

 

 

 

 

单位性质

 

 

 

 

 

自然人投资比例

 

 

 

 

 

外资投资比例

 

 

 

 

 

国有投资比例

 

 

 

 

 

街道乡镇

 

 

 

 

 

业主姓名

 

 

 

 

 

固定电话

 

 

 

 

 

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

 

 

 

 

 

国税投资方信息

投资方名称

投资方性质

投资比例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国家

注册地址

无误打√

 

 

 

 

 

 

 

 

地税投资方信息

投资方名称

投资方性质

投资比例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国家

注册地址

无误打√

 

 

 

 

 

 

 

 

信息更正

投资方名称

投资方性质

投资比例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国家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经办人:              

 

税务机关经办人:                                                

 

填表说明:

1、纳税人在国税的基础信息无误,请在该信息项目后打

2、纳税人在地税的基础信息无误,请在该信息项目后打

3、纳税人在国、地税的基础信息均有误,请填写信息更正一栏,并提交相关资料。所需资料按照变更登记办理。

4、请在指定区域内盖纳税人公章。


有关企业税务登记证设立、变更、注销、跨区转移等问题,欢迎您和柠檬会计[Lemon Accountancy]取得联系,我们愿意为您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