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情况下需要变更税务登记证?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税务登记证的变更内容 1、纳税人名称变更; 2、注册类型改变(如内外资性质、企业事业单位性质改变); 3、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减少或改变; 4、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增加; 5、电话号码改变; 6、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迁移;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改变; 8、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跨区迁移; 9、经营期限、营业执照号码改变; 10、注册资本、股东、股权改变; 11、房地产信息变更; 12、车辆船舶信息变更; 13、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 需提交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资料; 3、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上内容发生变更时)。
■ 需填写的申请表格 1、《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 2、对涉及地址变更及拥有房地产情况变更的纳税人,还需填写《房地产基础信息登记表》。 ■ 办理流程 1、纳税人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备齐资料至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2、若纳税人提交的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经税务人员审核后予以录入。对于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发生改变的,税务人员将收回旧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打印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予以发放。 3、若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的,需补充完整相关资料后,再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对于办理变更内容为上述1、3项内容的,纳税人必须先到发票管理部门清缴发票。对于办理变更内容为上述第2项内容及第11项内容中的“房地产权利人名称”和“房产原值”时,纳税人需经主管管理员审批核准后,凭管理员审批核准后的《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前往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变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