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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以“行政方式”申请恢复公司注册?

发布时间:2014-6-14 16:13:38

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如果被注册处在公司登记册被剔除名称后,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恢复注册公司,那么公司恢复注册的情况,主要分为:非本地公司、香港本地公司两种类型:

1、非香港公司恢复注册:应该在公司被撤销注册之日起6年内提出申请  
如非香港公司的名称已根据该条例第798条或“前身条例”第339A(2) 条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因处长有合理原因相信该注册非香港公司已不再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该非香港公司的董事或成员可向处长提出申请将该公司恢复注册。 在此情况下提出的申请,须在该非香港公司除名日期后的6年内提出。

除非以下指明的两项条件及处长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条件均获符合,否则申请将不获批准: 
(1)在申请提出时,并在该非香港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该公司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2)申请人已向处长交付所需文件,致使处长备存的记录能反映该非香港公司的最新情况;
(3)申请人须支付港币2,700元,作为以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费用。支票抬头请注明「公司注册处」。 

2、香港本地公司恢复注册:应该在公司被撤销注册之日起20年内提出申请
(1)当香港公司已撤销注册,但公司的银行帐户尚有存款需取回,或有其他明确必要的理由,可考虑根据《公司条例》相关规定,向高等法院申请颁令恢复公司的注册。
(2)当公司注册处处长相信——由于他的错误已知某公司被撤销,则可在宪报刊登公告,宣布该公司在公告之日起恢复公司注册。
(3)当债权人发现——欠债公司已撤销注册、剔除注册和解散时,此债权人可在欠债公司被撤销后20年内向法院申请颁令恢复公司的注册,或将公司名称恢复列入登记册,以及其他适当的命令。
(4)若公司多年未年审,被强制除名,则恢复公司的方式主要有:以行政方式提出申请恢复,或向法院申请恢复成立。如果以行政方式提出恢复注册,那么处长须就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而作出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如处长批准申请,有关非香港公司于处长发出通知的日期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 处长会登记该通知,并会在宪报刊登关于该公司恢复注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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